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开放、竞争、有序、诚信的物流市场,维护物流企业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物流行业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规范有序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行业协会发展指导意见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5]1号)的规定,制定河北省物流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以“诚实守信,恪守承诺,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为宗旨。
第三条:本公约适用于河北省境内所有物流企业及应用物流的企业。
第四条:河北省现代物流协会负责公约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五条:坚持依法文明经商,优质服务,奉献社会,认真贯彻执行物流行业经营、服务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自觉规范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
第六条:坚持守法经营,按时交纳税费,不超范围经营。
第七条:弘扬诚信意识,重合同,守信用,不欺诈,不发布虚假信息。
第八条:提高服务意识,树立客户至上的理念,文明经商,一切为客户着想,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周到服务。
第九条:树立协作意识,发挥物流经营网络效应,加强信息与资源共享,互利互惠。
第十条:物流服务收费价格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坚决抵制不正当竞价行为。
第十一条:严格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完善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增强自律意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取信社会,取信客户。
第三章 行业规约
第十三条: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应遵循公开、诚实和公平竞争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物流行业的流通秩序。
第十四条:认真核实客户与供应商的信誉,不使用、不经营、不运输假冒伪劣商品和无“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三无”(无产地、无厂名、无商标)商品。
第十五条:应主动申办经营许可证,不准无证经营,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或改变经营方式。
第十六条: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物价政策和价格标准,自觉维护物流业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不以恶意压价、抬价及回扣等手段排挤其他经营者占领市场;不以任何方式污蔑、诋毁竞争对手;不搞不正当竞争、行业垄断和欺行霸市行为。
第十七条:宣传自身形象要真实可靠,杜绝任何欺诈和误导客户的行为。
第十八条:强化安全意识,认真遵守《消防法》、《交通法》等法规,严格管理化学危险品仓储和运输,不超限、不超载运输,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污染等工作,确保安全仓储,安全运输。防患于未然,确保人身、商品、设备设施的安全。
第十九条: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对货物要妥善保管,文明装卸,安全运输,做到不损坏,不丢失。如损坏丢失,要按合同约定,予以补偿和赔偿。
第二十条:要严格遵守《劳动法》及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签订与遵守劳动用工合同,切实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
二十一条:严禁托运国家禁运物资和物品。
第四章: 行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受河北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河北省现代物流协会参与制定我省现代物流规划,重点项目谋划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受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河北省统计局委托,河北省现代物流协会开展全省社会物流综合统计,负责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发布物流行业统计信息及相关资料,为省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四条: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授权,河北省现代物流协会负责对全省A、AA级物流企业资质的评审和AAA、AAAA、AAAAA级物流企业初审和评审推荐工作。
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的授权,与省内外大专院校及有关部门紧密结合,定期为会员单位(含非会员单位)进行物流师、职业经理(初、中、高级)培训工作。
第二十六条: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专题论坛,经贸会议等,加强物流企业间的沟通与交流,扩大合作机遇。
第二十七条:组织会员企业赴国内外进行商业,经济技术考察,帮助建立合作关系,借鉴学习国内外先进的物流管理经验,管理模式,不断提高全省物流业发展水平。
第二十八条:逐步完善能为各类物流企业和其它企业共享的信息网络平台—河北省现代物流网。
第二十九条: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后,制定我省物流企业评优标准,开展河北省物流优秀企业、品牌企业、诚信单位、优秀企业家和劳动模范的评选工作。
第三十条:接受物流企业委托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调查,提出涉及物流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采取业内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规约管理
第三十二条:河北省现代物流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接待和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来信来访,并做好处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对有违规违约行为的会员单位,由河北省现代物流协会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和协调,提出处理意见,凡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提出复议意见,由协会组织人员调查后,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公约经河北省现代物流协会理事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五条:本公约由河北省现代物流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公约如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上一条:河北省现代物流协会行业自律制度
下一条:HR注意了,这些证明不能随便开!